袭警罪成立的前提,必须以警察执行公务的合法性为前提
昨日,“红星新闻”报道,5月9日,经唐山中院指定管辖,在唐山迁西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袭警案,被告人屈晓玲及辩护人坚称自己系“正当防卫”,不构成袭警罪。
根据报道,2021年7月20日上午,村民韩国一家在阻拦镇政府对自家承包地进行强制清表时,妻子屈晓玲持菜刀将特巡警大队长冯某头部砍伤,将另一名制止的辅警抓伤胳膊。经鉴定,两人为轻微伤。当日,韩国、屈晓玲、戚玉芝三人因涉嫌袭警罪被刑拘,后滦州市检察院对韩国、戚玉芝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2022年2月,韩国将雷庄镇政府告上法庭,诉称对方2021年7月20日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。2022年5月,滦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确认被告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0日强制清除原告韩国与黄庄村委会签订协议《荒坑承包协议书》确定的土地上的房屋、树木、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。2022年9月1日,唐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,认为雷庄镇政府强制进场行为“明显超越职权”,故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《人民警察法》第八条规定,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,可以强行带离现场、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。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办理行政案件时,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: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、继续盘问、强制传唤、强制检测、拘留审查、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。
现在的问题是,镇政府的行为已经被法院裁判为违法强拆,屈晓玲一家阻碍施工的行为也就具有了合法性,那么,警方控制韩国驾驶铲车阻挠施工的行为,是否具有合法性呢?如果警方控制韩国具有合法性的话,则屈晓玲袭警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;如果韩国阻碍施工具有合法性,则警方就不该控制韩国,所谓的执法行为,也就失去了合法性。
要知道,构成袭警罪的前提是,被袭击的警察必须是在依法履职,也就是袭击的必须是合法履职行为。《刑法》第277条规定,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......注意,必须是,“正在依法执行职务”。
据此,本案中,民警的履职行为是否合法,关系到这个案件的定性。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执行职务,如超越法定权限,严重违反法定程序,即便是执行公务,也应该认定为违法活动,不能受到袭警罪的保护。袭警罪保护的是警察合法履职行为,而不包括违法履职行为。
道理很简单,违法履职行为,即便是警察身份,本质上已经是违法行为,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,怎么可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。那样的话,法律岂不成了保护违法行为了吗?因此,不要认为只要是警察身份的履职行为,就一概的认为应该服从配合,而是要区分履职行为的合法与否。
这个案例,是否构罪,法院肯定会围绕涉案警察的履职行为是否合法展开论证,让我们拭目以待。不过,这个案件留出的警示是,执法人员介入纠纷处理之后,一定要对案件双方的行为进行准确的法律定性,再决定下一步的行政措施采取。如果法律定性错误的话,很容易让自己的执法行为陷入了违法的境地。
从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看,镇政府的强制拆迁活动属于违法行为,属于应该被阻止的行为,韩国一家的阻止行为具有合法性。可现在却是,警方介入之后,非但没有阻止镇政府的违法行为,反而去阻止韩国的合法阻止施工行为,本末倒置了啊!难怪有网友认为,屈晓玲的行为,属于不向不法让步的正当防卫。
对于警察合法的执法活动,所有人都应该配合服从。不过,执法,首先要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。这不仅是个保证执法行为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,也是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,需要引起执法人员重视了。因此,执法人员一定要提高法律认识和法律水平,对于违法的行政命令,坚决说不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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